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雖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爾後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配偶間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只要是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持有期間內,所支付之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或重劃費用,可準用減除或抵繳之規定。雖然非本人支付上開費用,惟該土地受贈自配偶,係配偶所支付之費用,依規定仍可減除或抵繳。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