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補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營業稅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局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實際未向量販店、百貨業者購買貨物,卻以上述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 該局日前查獲多家營業人取得量販店、百貨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偏高,研判一般消費品之產銷流程,大賣場及百貨業者屬於末端消費市場,並非營業人主要進貨來源,營業人取得上開業者開立大量統一發票扣抵,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遂深入查核。 經向量販店、百貨業者查證之結果,發現營業人取得量販店、百貨業者發票係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廢後重新開立之三聯式發票,而作廢二聯式發票,都是個人所持之信用卡消費,並非營業人之進貨,而營業人亦未能證明有實際進貨之事實,案經該局依查得事證補稅並依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形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量販店、百貨業者購買之貨物,如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為交際應酬用或供酬勞員工用途,則其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又若根本無交易事實,卻以上述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補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不得不慎。(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阮宜君,聯絡電話:23051111轉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