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公同共有案件於100年7月1日起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文修正後新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條文,行政院已核定自100年7月1日施行,對於公同共有案件,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方式及復查申請期間適用修正後新規定。
該局進一歩表示,依修正後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1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同共有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得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另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2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納稅義務人須注意稅款繳納期限,以免錯過復查申請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