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單位,97年度代扣彙總繳納印花稅手續費,申請期限自97年11月起至97年12月底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單位,於97年度收取各項外來應納印花稅憑證(銀錢收據)時,若同時於給付款項(如:金融利息支出)中代扣印花稅,而合併按期彙總繳納者,將循例就該項代扣取印花稅款之2.5%發給手續費。
  
  該局提醒各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單位,代扣彙總繳納印花稅手續費,申請期限自97年11月起至97年12月底止,請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空白申請表、領款收據後,依規定填列相關資料並將申請表及領據郵寄所轄總(分)局,辦理領款事宜,逾期不予受理,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各代扣單位及早申請,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轉分機2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