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取得物權的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其地價稅應向何人課徵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外強制執行法第九八條更明白規定拍賣的買受人,從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這一天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是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這一天起,該項不動產已負有繳納稅捐的義務。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如果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在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含當日),雖未向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登記,當年度地價稅,仍由新所有權人負納稅義務;反之即由原所有權人負納稅義務,本局特呼籲納稅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