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之不動產可以作為欠稅之擔保嗎?需符合哪些條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電話詢問,欠繳應納稅捐,以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可以作為欠稅之擔保嗎?需符合哪些條件呢?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捐之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該條款之所以限定此一條件,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因此納稅義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經查明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者,仍可准予受理。
稅務局另表示: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提供財產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品者,因其所提供之財產擔保是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擔保者,也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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