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於92至96年間,每月定期有多筆固定金額款項匯入其銀行帳戶,經函請匯款者說明匯款原因及提示相關資料後,查獲A君漏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而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除能提具確實證據從其申報數外,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即收入之43﹪)調整。另如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房屋之情事,其租金收入應申報併課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