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應否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如與出資額無關,可免按盈餘分配處理;但該項實物紀念品,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應準用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並指出: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第11條第3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如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對該社員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仟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