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實際層數與權狀不符,准按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層數分別適用一般及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如地上建物非全部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實際層數與建物所有權狀所登載層數不相符合時,原則上係以權狀所載為準,但申請人若能提供建物勘測成果表者,准按其所載層數及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共有5層,其中第1層供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原可按兩者之比例計算所占土地之面積,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若您的建物權狀登記係為3層樓房,第4層及第5層是為增建部分,就僅能以3層樓房所載面積計算比例;不過如果您提出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為5層樓房,而且第4層及第5層確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就能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自然就比較少。
  
  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亦可檢附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