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名冊,應於12月底前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到歲末年終了!今(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必須到明(98)年5月才會登場,但會計師如有接受營利事業之委託,將為其查核簽證申報者,則應注意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向國稅局辦理委任名冊的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師如受託簽證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而委託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務必於97年12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將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委託公司如採用非曆年制者,申報委任名冊的時間可比照上述曆年制推算辦理。
該局進一步對委任名冊申報的受理國稅局及相關事項,提出下列補充說明:
一、 受理之國稅局:會計師應按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分別填寫委任名冊,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但事務所沒有設在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國稅局轄區內者,得就近向該國稅局任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二、 雙方簽訂的委託書應以會計師名義簽訂,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以明確歸屬稅務代理責任。
三、 申報委任名冊時,可免附雙方簽訂之委託書,但是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委託書副本隨同簽證申報案件附送。
四、 已完成列冊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向營利事業設籍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國稅局最後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得比照前述有關規定辦理。至於所需表格請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索取或逕至該局網站/檔案下載項內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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