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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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對機構、團體之捐贈,是否需要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構團體捐贈,係屬受贈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捐贈單位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如受贈單位為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時,該項受贈所得亦屬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捐贈單位於給付時應按20%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免短漏扣繳稅款及漏報憑單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