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須買賣雙方共同申辦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出售其所有坐落鳳山市房屋乙戶,並已至鳳山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嗣後賣方不履行買賣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買方因而單獨向鳳山市公所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惟遭市公所否准駁回,令其困擾、心有不服。

該局指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惟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向所在當地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洽詢;亦可逕撥本局服務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