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跨年度之際,土地移轉請注意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現在正逢跨年度之際,請特別注意土地移轉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例如訂約日期為97年12月10日,在98年1月8日之前申報,以訂約日【9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在98年1月9日申報,以收件日【9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若移轉之土地98年度公告現值調高,須多負擔土地增值稅。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