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法院拍賣土地若有土地增值稅退稅情事時,應退還法院重新分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原所有的土地經法院拍賣,已經依輔導函指示申請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不能直接將稅款退還給原所有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經扣繳土地增值稅,之後民眾如果就該拍賣土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者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導致有土地增值稅應退稅款時,因為該退還稅款是屬於拍賣所得價金之ㄧ部分,所以應該交還法院重新分配給債權人,不得由稅捐稽徵機關直接退還給土地原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