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8/12/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皆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