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指出,會計師與委任營利事業簽訂之委託書,應以會計師名義簽訂,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以明確歸屬稅務代理責任。簽證會計師可透過網路辦理查核簽證委任客戶名冊申報,請先以會計師個人名義向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申請自然人憑證 IC卡,並自即日起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申報期間為97年1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上傳時間至12月31日午夜12時止),申報資料上傳後,透過網路由申報單位自行列印收件回執聯。
會計師完成網路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如更正日期未逾12月底者,可重新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若已逾12月底者,則須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委任客戶所轄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該局特別提醒您,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必出門,在家就可完成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且傳輸申報的時限到最後一日24時前,快速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