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附設卡拉OK視聽設備應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8/12/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規定,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應課徵娛樂稅。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功能之電視設備,與KTV視聽中心之娛樂功能相同,即使無額外收費,仍應比照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該局呼籲本縣汽車旅館業者,如在旅館客房內附設有具伴唱功能之電視設備者,應向該局消費稅科或岡山、旗山兩分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