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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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除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者外,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該憑證內容所記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已經貼用印花稅票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書,雖權利人與義務人在登記前解約,但如果解約理由非屬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者,其所繳納的印花稅將不予退還。民眾如尚有疑義,請撥打電話231600轉2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