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開始繳納97年地價稅,民眾收到稅單後,發現自己居住之住宅基地,為何稽徵機關未能主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提出詢問?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如已申請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不須每年提出申請。
該局強調,自用住宅需符合下列規定條件,始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部分出租或營業者,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地上建物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合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每人分別於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即二處以上自用住宅者,不能以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立戶籍申請適用。惟第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申請適用)。
因此,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無從審核是否符合規定,自無法主動辦理。該局表示,97年地價稅已於11月1 日開徵,如符合上開條件,雖已逾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定者,明年即可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