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止12月1日。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之典權人、信託土地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土地權屬不明、無人管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土地使用人應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計徵,不同於房屋稅按月計徵。因此,於今年取得或設定典權、信託之土地,如於97年8月31日仍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典權人、受託人者,或於該日前(含當日)取得拍賣土地權利移轉證書未至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登記之拍定者,依法均為97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雖然持有土地期間未滿一年,仍應負責繳納全年之地價稅;相對的,出售之土地於9月1日以後,始辦妥移轉登記者,原所有權人則為該土地今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