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契約起30日後始申報土地現值,應以申報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準。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8/12/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東縣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其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至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現在適逢年度交替之際,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