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兼具典賣讓售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因此,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係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