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經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地上之房屋變更使用(作營業使用或出租)或戶籍遷出及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情事,而與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供事業直接使用規定之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申報;如逾期未申報而發生短匿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適用特別稅率土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等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工廠用地、私立公園、體育場、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戶籍遷出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時,應依限申報,以免被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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