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有關逾期日數之計算,按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於已逾繳納期限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將繳納前之例假日扣除,應予併計逾期日數計算滯納金。
以97年地價稅為例,繳納期限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其期限末日(即11月30日)為星期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如稅款未於該日前繳納,其逾期日數之計算,則自12月2日起計算至繳納之日止,其間之例假日不得扣除,應予併計逾期日數計算滯納金。該局籲請97年地價稅尚未繳納者,速向代收稅款處繳納,減少滯納金負擔。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