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8/12/0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未公開上市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惟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