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價娛樂之人即是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在性質上屬特種銷售稅,其課徵對象雖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業者或舉辦娛樂活動單位,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但娛樂稅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也就是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較不特定,所以稅法規定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代徵。娛樂稅屬於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地方稅務局期望娛樂業者全力配合誠實報繳娛樂稅,使政府有更充裕的經費,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工作,藉以增進人民福祉,提高大家的生活品質。
該局並指出:娛樂稅稽徵方式,可分成三種情形:
一、自動報繳:由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將每月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日起至10日內填用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娛樂業,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核定以查定方式課徵,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日起至10日內繳納。
三、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代徵人應於演、映前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驗票,並於結束後5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由地方稅務局核算代徵稅額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