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是在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地興學,惟為防流弊特別規定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該等受贈之事業或學校,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土地或違反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為有效執行,該局每年辦理清查,但納稅義務人如在未經檢?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受贈之土地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或其使用與事業設立宗旨不符或土地收益用於其他事業或捐贈人有取得受贈的利益等情事者,請儘速自動向稅務局申請補繳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款,以免加處原免徵稅款2倍之罰鍰,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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