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贈與標的物是否屬境內或境外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我國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屬人主義係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境內境外財產為贈與時,依稅法規定均應課徵贈與稅。而所謂屬地主義則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境內財產所為贈與時,才須課徵贈與稅,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所明定。
  舉例說明;若當事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以境外之銀行存款為贈與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漏未申報贈與稅,依稅法規定應予補稅並處以1~2倍之罰鍰,處罰可謂不輕,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因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不同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其財產是否屬境內或境外,若有贈與行為均應依法申報納稅,不可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勢必面臨鉅額補稅並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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