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土地須重新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12/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之土地仍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該分局表示,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的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此不管你是繼承、受贈或者是買了一塊土地,都請您務必記得到稅務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可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