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經夫妻贈與所有權移轉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常有民眾於地價稅開徵期間來電或臨櫃詢問,經配偶贈與之土地,地價稅稅額突然增加4倍,該土地使用情形均未改變,為何地價稅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該分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不論經買賣、贈與、交換、繼承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