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枋寮鄉的陳先生來電詢問:他上個月向法院標下一間雞舍,但隨即僱工拆除,如此是否還要報繳契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之房屋,買受人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買受人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惟該房屋如於上述申報期間內已拆除、滅失,並立即向房屋所轄稅務局(或分局)申報後經勘查屬實,即可免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果房屋拆除、滅失時間已逾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如有其他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7882744轉分機202 ~ 20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