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公有土地再移轉時,持有土地期間起算點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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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針對持有20年以上,且稅率高於20%的土地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減徵率分別為20年以上稅額減徵20%;30年以上稅額減徵30%;40年以上稅額減徵40%。
  稅務局指出,民眾如出售承購並持有多年的公有土地,承購時因出售機關逾期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導致延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承購日有不小的差距,造成長期持有期間起算時點認定上的疑義,因延遲申報責任不在土地承購人,為維護納稅義人的權益,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得以原因發生日期即承購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