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之光」的推手 面子裡子都到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您一定知道美國大聯盟「臺灣之光」王建民,他的優異表現,連老外都豎起大拇指!您也不會忘記今年北京奧運跆拳賽中,11次倒下再起奮戰的另位「臺灣之光」蘇麗文,她的勇敢、拼搏不退的形象,震撼人心!不過,在培養、造就這些「臺灣之光」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大家的精神支持,也需要大家當體育活動經費的實質推手!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襄助體育活動的意願,以推展全民體育運動,甚至創造更多的「臺灣之光」,營利事業只要是支持各項體育活動的 相關經費,不論是由營利事業自身推行體育活動,或是贊助體育活動,甚至是捐贈體育事業所支付的經費,都可全額列為費用,而且沒有上限金額的限制。因此,營利事業支持體育活動,除了有效提升、型塑企業的良好形象外,還可獲得全額列報費用的實際稅負減輕效益,可說是面子、裡子都十足!
邱局長指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及財政部68年間發布的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贊助體育活動,所支付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得列為廣告費外,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列為其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另外,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作為捐贈支出,不受金額限制。
至於上述所提捐贈「體育事業」的範圍,共包括下列五項:
一、 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 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費用。
三、 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
四、 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 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邱局長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注意上述規定,除能運用民間力量協助提升我國體育活動風氣外,還能減輕自身租稅負擔,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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