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可自變更使用餘留土地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但須符合下列要件1.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2.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地3.已完成支付程序之要件者。
該局表示,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於捐贈完成後再移轉餘留土地,於稽徵實務上准其自後移轉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尚無疑義,但餘留土地係於辦理捐贈登記前即已出售,此類案件前經財政部核釋不得減除,惟實際上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前即依都市計畫將相關法令規定與政府簽訂捐贈協議書,於開發完成後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其捐贈土地之義務於簽訂捐贈協議書或契約時即已發生,基於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於95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0060號令重新核釋土地所有權人雖完成捐贈登記係在其餘留土地移轉之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捐贈土地完成後,該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仍准自已移轉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而於財政部95年3月22日令釋發布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確定之案件亦可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有相關疑難問題,可撥打服務專線03-8226121轉173至175洽詢,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