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興建中之建築物讓與他人建造變更起造人名義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君最近為了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案件,打電話向稅捐機關詢問課徵細節。該處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林君的房子原始起造人為王君,設計蓋4層樓店舖住宅,該項工程建至一樓時,王君因週轉不靈改由林君出資承受,林君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並於100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林君的案例符合免徵契稅要件,並已輔導當事人檢附承受工程之契約書以及受讓人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工之相關承攬契約,支付價款證明暨發票等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該處更進一步表示:建造中之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得予免徵契稅。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