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未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部分檢舉案件,舉發某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證與相關資料,卻要求稽徵機關調閱被檢舉人全部交易資料,對所有交易對象進行查核。國稅局為求慎重,避免無端擾民,依規定均會要求檢舉人再提供具體逃漏事證,但是卻常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
國稅局說:政府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其目的除杜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外,亦希望藉由檢舉人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事證,減少稽徵人力與成本,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要提供明確的違章漏稅事實與具體的證據資料。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助於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節省,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均造成困擾。依據財政部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四條: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份不實者。但檢舉內容具體者,仍應予以調查。
(2) 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3) 非業務主管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具體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若檢舉書內容未具備上揭資料,並經調查不實者,稽徵機關會再行文限期請檢舉人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1017】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 稱:稅務員 姓 名:黃慕貞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