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時停用或不擬使用,辦妥監理所異動登記,溢繳稅款可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之車輛如要暫時停用或老舊不再使用,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因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當年度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可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車輛想暫停使用或不想再繼續使用時,一定要儘速依規定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據以停徵,愈早申報才能及時減少使用牌照稅的負擔。民眾有任何退稅疑問可直接打電話洽詢,總局(07)7410141轉256、岡山分局(07)6256811轉119、旗山分局(07)6612021轉320,而辦理車輛報停或報廢手續等問題,請洽詢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轉809、810,旗山監理站(07)6613711轉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