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實繳納證明申請退還菸酒稅,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菸酒產製廠商產製未稅出廠菸酒,再以不實繳納證明申請退還菸酒稅,除未符合菸酒稅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還將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某菸酒業者產製出廠之酒品因故銷貨退回,業者雖持原開立之銷貨發票及退運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惟經該局以此筆交易之酒品產製日期核對其當月填報之產銷月報表,並無該批酒品生產及出廠完納菸酒稅紀錄,是以該廠商涉及短漏填報生產數量及出廠數量,未符退還原納菸酒稅之規定,?及生產、出廠填報不實及短漏菸酒稅,應依菸酒稅法第16條及第19條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
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次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關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則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再次呼籲廠商,申請退還菸酒稅時,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項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並在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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