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者,從什麼時候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直以來,高雄縣為台灣的農業大縣之一,縣內土地以農業用地居多,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指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或別墅、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依實際動工年期,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或上網站查詢,該局網址:http://www.kh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