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發票五獎獎金1,000元可換超商儲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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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消費者領取中獎發票獎金,符合財政部89年2月3日台財稅第880450535號函釋規定條件之營業人,得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儲值於企業儲值卡內等業務。
該局說明,上開函釋原係規範營業人得申辦中六獎(200元)兌換商品業務之條件,為便民及促進消費,財政部再以97年10月31日台財稅第09704049720函釋,放寬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1,000元)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惟營業人須於內部稽核制度中增訂人員訓練、相關稽核事項、兌換統一發票五獎作業代收代付印花稅及代辦繳納印花稅手續之處理規範,報請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該局指出,消費者對中五獎之統一發票,除了可至郵局兌領獎金外,還可至經核准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門市選擇兌換商品、兌領現金,另該營業人若有發行企業儲值卡,持有該儲值卡之消費者也可以將中獎獎金儲值於企業儲值卡內,提供消費者多元化兌獎管道與選擇。該局提醒消費者,如持營業人發行之儲值卡,選擇將中獎獎金轉換為儲值金,嗣後持儲值卡購物消費時,仍應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之營業人,其收受之中獎統一發票,如係經偽造、變造,或收受不符合規定之發票據以領獎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者,均應負責繳回所領取之獎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