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員代收稅單,已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被賦予接收郵件權責,相當於民事訴訟法所稱之受雇人,一旦代為收受機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至於代收後如未轉交或延遲轉交給大樓住戶,即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並不影響繳款書送達之效力,若因欠稅被移送執行被處以滯納金、執行費時,不得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提醒民眾應隨時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