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無償借給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因為經濟不景氣,本人之妹妹遭公司裁員,房屋被法拍,適巧本人有一間房屋閒置,遂無償借給妹妹一家居住,請問本人是否會被課徵租賃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除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間之使用以外,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另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所以張小姐如係確實是將房屋無償借予妹妹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經過民間或法院之公証人公證,即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102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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