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授課鐘點費收據免貼印花;演講鐘點費收據則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公司行號及機關詢問關於講師鐘點費的簽收收據應否貼花?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有排定課程的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其簽收的收據屬於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的免納印花稅憑證,免貼用印花稅;但若聘請學者、專家於公眾集會場專題演講或座談所給演講鐘點費,其簽收的收據非屬免稅憑證,應按總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