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期限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有關申請退稅期限規定如下:
(1)對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10日內,主動辦理退還;(2)對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3)出典人回贖土地,其原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於回贖時申請退還,不受繳納稅款的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