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土地經編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課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課徵何種稅目及適用哪些稅率?常有納稅義務人產生混淆,據台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情形如下:(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二)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三)在保留期間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四)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該局提醒納稅人,土地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經該局依通報資料逕行核定課徵稅目及稅率後,嗣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及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九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