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不擬使用,應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以減免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車輛不擬使用,應即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否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指出,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如因工作關係或其他原因,長期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辦理報廢或停駛後,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該局將會主動辦理退稅。
  
  該局籲請車主注意,車輛辦理報廢登記後,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廠商代為處理,可領取回收獎勵金;車輛辦理停駛登記後,如要恢復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否則申報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