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地價稅特別稅率以提出申請為要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納稅人詢問,其房屋係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不能主動按自用住宅稅率計徵地價稅,而仍按一般稅率課徵?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如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未供出租或營業),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必須於開徵期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另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本(分)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補稅處罰,請納稅人注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