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客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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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加油站經營的業務日益多角化,除加油以外,另外也提供洗車服務或販售汽機車用品等,土地稅法第18條雖然明文規定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非經營其他業務也可一體適用。依據財政部91年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函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銷售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須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