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側牆壁供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我們周遭住宅環境中,常看到住宅外側牆壁供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而屋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住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其住宅基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若上述住宅之坐落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或上網查詢,該局網址:http://www.kh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