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6個月有效期限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遭拒?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縣洪姓民眾於芳苑鄉有一筆農地,持分為全部,今年7月間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土地現值,將1/2持分移轉予大兒子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完竣。本(8)月想移轉剩餘持分予小兒子,持同一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卻請他重新申請,他疑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為何須重新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於有效期間內,惟洪姓民眾移轉持分1/2土地後,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若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